第一条 佛山市妇联妇女儿童服务志愿者队伍(以下简称市妇联志愿者队伍)是一支由社会各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的志愿者组成,在佛山市妇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各项服务妇女儿童活动的服务队伍。
第二条 市妇联志愿者队伍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等工作由佛山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妇联维权工作站)负责。
第三条 市妇联志愿队伍的服务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广大妇女儿童,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并且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市妇联志愿者队伍的行动口号是:服务妇女儿童,奉献个人所能。
第五条 市妇联志愿者队伍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使用专用的队旗和标志。
第六条 市妇联志愿者队伍肩负的职责是:致力推动妇女儿童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帮助有困难的弱势妇女群体,为受害妇女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致力于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市妇联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智慧、技能等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 市妇联志愿者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3、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人生经验
4、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有浓厚兴趣
第九条 市妇联志愿者的服务类别主要包括:热线咨询,个案跟踪服务,户外宣传、咨询活动和项目小组服务等。
第十条 市妇联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市妇联妇女儿童服务志愿者的章程及工作守则;
2、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4、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5、不得以市妇联志愿者或者市妇联维权工作站的名义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6、在市妇联维权工作站的组织下安排工作,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市妇联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市妇联维权工作站组织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市妇联维权工作站组织的各种志愿服务的教育和培训;
3、请求市妇联工作站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4、对市妇联志愿者的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市妇联志愿者的服务;
6、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市妇联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妇联核准后生效,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佛山市妇联所有。